• 客服电话

    • 15029205159
    • 15029258500
    • 029-86115233
    • 服务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 微信二维码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和日管控周排查制度要一起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稿)》已出!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特检新闻    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和日管控周排查制度要一起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稿)》已出!

最近,特种设备行业迎来一则重磅消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那么相较于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安全技术规范,新修订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稿)》发生了较为巨大的变化,一起来看看!(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稿)》全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1.2  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经营主体管理的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经营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且做到相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及考核,保存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参照相应的安全管理标准(指南、指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8)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测),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9)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10)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  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2.3.2  机构设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套)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3)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

(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50千米以上(含50千米)压力管道的;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注2-4)总量50台以上(含50台)的。

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注2-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注2-4:指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2.4.3.2条同)。

2.4 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和节能管理人员。

2.4.1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全面负责,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议。

2.4.2  安全总监

2.4.2.1  安全总监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含充装,下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4)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对特种设备安全员、节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员、节能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6)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7)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至少每周组织一次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8)当安全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应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9)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2.4.2.2  安全总监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4.3  安全员

2.4.3.1  安全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人员。

安全员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并形成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岗值守、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5)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自行检查(自行检测)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自行检查(自行检测)和后续整改工作;

(6)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2.4.3.2  安全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员。

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千米以上(含10千米)50千米以下(不含50千米)压力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10台以下(不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下(不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6)使用车用气瓶的产权单位(个人产权除外);

(7)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小于2.5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下(不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使用10公里以下(不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4)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下(不含20台)的。

2.4.4  节能管理人员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的法律法规。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2.5 作业人员

2.5.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2.5.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且按规定持证上岗。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作业人员在岗。

3  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3.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测)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制度;

(4)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隐患治理以及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的相关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3.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3.3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3-1)、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测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2.5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注3-1: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3.4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3.5  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测)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测)。

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测)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3.6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确保可靠、有效。

3.7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3-2),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注3-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3.8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3.8.1  风险识别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情况和工艺特点确定风险源,逐一开展风险辨识和等级确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参数发生变化、经改造及重大修理以及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定风险源进行风险辨识和等级确定。

3.8.2  隐患排查

安全员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每日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巡检,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月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3.8.3  隐患治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风险管控的要求,及时消除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隐患扩大、升级;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正常使用。

3.9  异常情况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3.10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3.10.1  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3.10.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11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时应当提供自行检查(自行检测)记录;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督促施工单位在安装前办理施工告知。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12 安全评估

特种设备整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注3-3),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合格或者安全评估,由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使用期间,使用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组织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

注3-3:特种设备使用年限从实际使用(含投料试运行)的日期开始计算,不含依法办理停用手续的停用时间。

3.13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特种设备,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通过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

3.14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3.15 其他

3.15.1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

3.15.2  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3.15.3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3.15.4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4  使用登记

4.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整机出厂的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需要拆卸、重新安装的流动作业特种设备,每次安装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4-1);

(5)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在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上办理使用登记;

(6)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注4-1: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4.2 登记方式

4.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4.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4.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4.3.1  锅炉

D级锅炉。

4.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4.1  申请

4.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随锅炉一同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登记机关应当优先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能够在线核验的材料可不要求使用单位提交。

4.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4-2);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4-2: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分汽(水)缸、压力管道,以及随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发放锅炉或者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当同时附带一个明确登记特种设备范围的表格并且加盖登记机关的印章。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4.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4.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4.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

4.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至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4.8.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4.8.2  移装变更

4.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4.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迁出)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移装前,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E)。

4.8.2.3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迁入)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或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不需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4.4、4.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4.8.3  单位变更

4.8.3.1 产权变化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产权证明文件、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和新使用登记证。

4.8.3.2 产权未变化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未发生变化(或者共有产权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产权证明文件或(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和新使用登记证。

4.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4.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3.12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4.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3.3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4.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拟停用时间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在停用后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4.10  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后,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的报废,使用单位在年度报告中应当说明。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报废、迁移或者拆除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注销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11  使用标志

4.11.1  使用标志的设置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锅炉、压力容器(车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一,电梯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二,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G式样三。

4.11.2  使用标志的张贴和悬挂

(1)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或者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2)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H)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e使用标志和检验铭牌(二维码)随容器携带;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悬挂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者售票处等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5)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固定在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6)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随车携带。

4.11.3  使用标志的发放

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包括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等);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或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或监督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电梯进行自行检测后,使用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锅炉定期检验后的使用标志,由检验机构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签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

5  附    则

5.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5.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5.3  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4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安全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陕西华兴邦达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特种设备行业技术服务和咨询管理的正规机构,主要为企业提供特种设备许可类证书申办、复证咨询及相关设备、人力资源等技术服务公司拥有多维度的专家团队,具备专业的环节应对能力,及时掌握国家政策、行业标准及评审动态,助力客户以短时间,低成本通过项目评审。集成项目要素,构建评审桥梁,致力成为陕西省特种行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开创者。经过多年案例经验与行业积累,公司现与各种考试、检测、试验及厂家等机构保持稳定、信任的合作关系。让客户“省心、放心、安心”是我们不懈努力的最终目标。咨询热线:029-86115233   杨经理 15029205159      王经理15029258500 

 

2025年5月6日 16:51
浏览量:0
收藏